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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子邮箱泄密的警示
2014-08-27 09:36   中国保密在线

针对失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修订后的保密法将失泄密案件认定标准从“结果论”调整为“行为论”,增强了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结合20多年来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客观形势,保密法第四十八条列举了3项与互联网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其中第(七)项规定,对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互联网电子邮箱具有传输迅速、使用方便、费用低廉等诸多优点,但互联网高度的开放性也决定了其在安全保密方面的局限性,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恶意攻击,因此任何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传递国家秘密的行为不仅在技术上是不安全的,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

当前,互联网电子邮箱泄密案件已高度类型化,集中反映出责任人员的某些共同特点:一类责任人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临时或少量传递国家秘密不会导致泄密,部分“保密意识较高”的机关、单位人员还对文件资料加密后传送,殊不知仅是行为本身已构成严重违规;另一类责任人员存在技术盲点,个别涉案人员甚至认为在收件人收到涉密文件资料后,立即将双方电子邮箱中的往来邮件予以删除就可以避免泄密,全然不知互联网服务商的电子邮件服务器内仍然保存着全部邮件副本。其实,避免发生这类泄密事件也很简单,还是那句老话,“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只要彻底切断国家秘密信息与包括电子邮箱在内的互联网之间的联系,坚决杜绝使用电子邮箱传递国家秘密,也就根本封堵了这一泄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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